我与大连鲸东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两人从2024.6.7-2024.6.14,8天新疆跟团游的旅游合同LN240604YHSWN0。行程单合同以及咨询内容都确认全程只含两个玉器购物店,并且不强制购物。实际在出行过程中,在12与13日在未与游客沟通取得同意的情况下,这两日分别私自增加两个购物店。12日为维族家访实际上是出售葡萄干,13日为参观棉花中心,实则关小屋上课购买骆驼及棉商品不到时间不能离开。12日第一次被增加购物店是和领导反应不是合同行程,领队无作为。13日第二次被增加购物店和导游沟通,导游说他收到的行程就是4个购物店。考虑到安全问题只能结束行程后与旅行社协商处理。旅行社与当地沟通后承认为按合同私加购物店,但试图模糊概念,把第一日的购物店定义为行程单上赠送的表演性质的项目,毫无反省意识。玉器店也多次通过言语劝导游客购买支持。望有关部门调查,使旅行社根据《旅行社条例》进行处理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