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昆山市张浦镇祥源悦江南9栋302室的房屋,于2023年10月14日与昆山安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《昆山安居家装饰装修施工合同》,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承包新房装修项目,合同价款为77000元,工期为95个工作日,合同约定分6次支付装修款项,当前已支付5次,仅剩余尾款1540元未支付(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之日支付);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原因导致的逾期竣工,每逾期一天,装修公司支付原告200元违约金。 装修公司于10月28日上午10点52分确定敲墙开始装修事宜至2024年5月20日在微信施工群以文字形式告知装修公司进行结算,此期间装修公司与装修公司项目经理周荣斌以各种理由推脱,不与本人进行结算,并从2024年4月下旬开始拖延工期,截至2024年5月26日当天,剩余工程包括全屋柜门、卫生间门、电动晾衣架以及全屋保洁等装修事宜未完成,且客厅落地窗窗纱锁在装修过程中被装修公司损坏。 2024年5月3日下午13点48分本人去装修公司时,发现装修公司已人去楼空,且通过拨打12345投诉,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确认,装修公司注册地及张浦生活广场经营地址均已无法找到装修公司。